23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
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何處理?
(A)一律勒令歇業
(B)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商業、有限合夥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4 萬元 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C)得繼續營業 2 年;2 年屆滿後未依法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不 得繼續營業
(D)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