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建築技術規則工廠類建築物專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分散設置,以方便使用
(B)作業廠房各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 1/5
(C)作業廠房之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地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不得小於 2.7 公尺
(D)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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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71), C(458), D(98), E(0) #317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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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653
建築技術規則 Ch.14_工廠類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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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7011
第 272 條 1.廠房附屬空間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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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900

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五百平方公尺者,以一處計。
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依左列規定:
一、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會議室)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該單身員工宿舍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含廚房)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
第274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作業廠房之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作業廠房樓層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時,並應增設一處。
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小於四•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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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4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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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 14 條 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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