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無窗戶居室?
(A)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為 1.1 公尺,寬度為 70 公分
(B)樓地板面積為 100 平方公尺,有效採光面積為 4 平方公尺
(C)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圓型直徑為 1.2 公尺者
(D)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
樓地板面積 2%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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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04), C(460), D(94), E(0) #3171192
統計: A(95), B(104), C(460), D(94), E(0) #3171192
詳解 (共 4 筆)
#6098886
三十五、
無窗戶居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
(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
(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
(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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