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享有言論免責權
(B)對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得提出彈劾案
(C)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禁止執行律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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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8), B(117), C(44), D(473), E(0) #1860321
統計: A(2868), B(117), C(44), D(473), E(0) #1860321
詳解 (共 3 筆)
#3356193
憲法第101條「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已受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6項凍結,也就是監察委員不再享有言論免責權了。
BC選項常考就不多補述,D選項關於兼任問題規定於憲法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立法委員只是「不得兼任官吏」(憲75),但監察委員更嚴格,不得兼任的範圍更大,若該職務與監察委員的工作「顯不相容」,即使不是公職也不能兼任,例如報社發行人、公立醫院院長及醫生、民間企業的董事經理人監察人等。(相關的釋字可以參照17、19、2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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