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人民對於下列何者無罷免之提案權? (A)縣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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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in Hui Huang 大一下 (2017/10/05)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憲法第 123 條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縣議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7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2/12)
總統罷免及彈劾都由立法院發動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立委1/4提議,2/3同意提出,公投有效同意票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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