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為遷出登記?
(A)入矯正機關收容 6 個月以上
(B)因公派駐境外出境 2 年以上
(C)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
(D)入住長期照顧機構 1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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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6), C(691), D(6), E(0) #2823089

詳解 (共 4 筆)

#5267526
戶籍法§16 I 遷出原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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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097
遷出登記戶籍法第16條1遷出原鄉3個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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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7456

戶籍法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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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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