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中文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B)姓名文字未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者,不 予登記
(C)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得依該外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
(D)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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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9), C(616), D(8), E(0) #2823095

詳解 (共 4 筆)

#5268467
O (A) 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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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839
姓名條例 第 1 條 (本名)I 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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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204
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前段中華民國國民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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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649
依據姓名條例之規定如下: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使用辭源、辭海、康熙通用字典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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