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A)羈押中
(B)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 年之期間
(C)同時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D)音譯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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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4), C(25), D(608), E(0) #2823100
統計: A(2), B(64), C(25), D(608), E(0) #2823100
詳解 (共 4 筆)
#6084738
姓名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D)。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
姓名條例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A)。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B)。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姓名條例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C)。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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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773
姓名條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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