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臺中市和平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其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B)其區公所得自行決定該區公有市場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C)其區公所置區政諮詢委員若干人,由市長依法聘任,並由區長定期邀集召開會議
(D)其與臺中市之關係,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2), B(10), C(29), D(587), E(0) #2823105
統計: A(132), B(10), C(29), D(587), E(0) #2823105
詳解 (共 8 筆)
#5550898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臺中市和平區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與臺中市之關係 準用縣與鄉(鎮市)關係
12
1
#564679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臺中市和平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其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B) 其區公所得自行決定該區公有市場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C) 其區公所置區政諮詢委員若干人,由市長依法聘任,並由區長定期邀集召開會議
(D) 其與臺中市之關係,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48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原住民自治區之財政,原則上應準用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法 律中,關於何種地方自治團體之規定?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B) 鄉(鎮、市)
(C) 縣(市)
(D) 村、里
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5條
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 (市) 之規定。
9
1
#6854939
(A) 其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ㅤㅤ
直轄市原住民區長: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B) 其區公所得自行決定該區公有市場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憲法第 107 條 (中央權限)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C) 其區公所置區政諮詢委員若干人,由市長依法聘任,並由區長定期邀集召開會議
地方制度法第 83-8 條
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於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之。
ㅤㅤ
地方制度法第 58-1 條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ㅤㅤ
(D) 其與臺中市之關係,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 第2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2
0
#5602073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
自治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