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戶籍登記之申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即不受理
(B)戶籍登記之申請,原則上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
(C)出生登記至遲應於 45 日內為之
(D)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立即處罰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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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393), C(38), D(35), E(0) #2032405
統計: A(20), B(1393), C(38), D(35), E(0) #2032405
詳解 (共 3 筆)
#4605825
(A)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即不受理
戶籍法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B)戶籍登記之申請,原則上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
戶籍法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C)出生登記至遲應於 45 日內為之
戶籍法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D)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立即處罰應為申請之人
戶籍法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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