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姓名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姓,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認領、撤銷認領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B)被收養者,為收養契約
(C)臺灣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為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D)其他依法改姓者,為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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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141), C(124), D(98), E(0) #2032414
統計: A(95), B(1141), C(124), D(98), E(0) #2032414
詳解 (共 6 筆)
#3612271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7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選項A)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選項B收養契約),養子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選項C)
四、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選項D)
前項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由戶政機關查證之。
姓名條例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選項A)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選項B)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選項C)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選項D)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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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838
改姓之證明文件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7 條
I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
認領、撤銷認 :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收養、終止收養、撤銷收養 :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養子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而造成家庭姓氏誤植: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其他依法改姓:
四、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II 前項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由戶政機關查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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