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男自小生長在 A 國,但同時具有我國與 A 國雙重國籍,與我國籍乙女結婚後共同居住在 B 國, 甲、乙婚後不睦,遂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離婚,關於離婚之原因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中華民國法
(B)A 國法
(C)B 國法
(D)併用中華民國法與 A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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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3), B(32), C(760), D(85), E(0) #2032418

詳解 (共 5 筆)

#4720121
一、先確定甲應適用的本國法:

甲雖然有A國籍和我國籍,但其只有居住在A國過,而從來都沒居住在我國,因此其關係最切之國籍為A國。(第2條)

二、再確定甲乙應適用的法律:

又甲乙共同居住在B國,依50條的次第順序來看,甲乙適用的是共同住所地法 (B國法)。

三、所以甲乙離婚訴訟適用B國法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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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896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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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292

依照涉外民事 §50: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既然甲男同時具有我國籍與A國雙重國籍,那他跟我國籍乙女

→就可以優先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吧?


希望有考友能解答,為什麼答案不是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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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9243
Lisa 這題可以申請釋疑,但我太晚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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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525

啊…我倒沒有想到第二條Q Q"

(離婚>第五十條>共同之本國法...很自然就會覺得答案是A)

我也選A,也有申請試題疑義,希望能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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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38412
未解鎖
. . . .第 50 條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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