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A 國籍甲男與我國籍乙女結婚後共同居住在臺北市,關於甲、乙位於 B 國不動產之歸屬問題, 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
(A)A 國法
(B)中華民國法
(C)原則依中華民國法,例外依 B 國法
(D)同時適用中華民國法與 B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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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26), C(792), D(305), E(0) #2032417

詳解 (共 3 筆)

#3474068

涉外民事法 第48條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本題共同之住所地為台北,故依中華民國法,除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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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法第 48 條 夫妻財產制,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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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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