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21 條
旅行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並詳述理由,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並繳回各項證照。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
停業期間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向交通部觀光局申報復業,並發還各項證照。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業者,於停業期間,非經向交通部觀光局申報復業,不得有營業行為。
10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旅行業暫停營業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