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52648
年份:105年
科目:一般警察/警察◆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112年前)
10 依緊急救護辦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
應進行調查之事項?
(A)醫療機構等之位置
(B)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C)地勢及交通狀況
(D)患有精神疾病且有危險顧慮者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D 是當地衛生機關要控管的。所以要強制送...
未解鎖
此條可以跟緊急醫療救護法13條做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