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救護人員執行緊急傷病患之緊急救護及運送就醫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消防大隊負責
(B)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C)如遇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D)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送抵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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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57), B(160), C(399), D(256), E(0) #742553

詳解 (共 6 筆)

#1008356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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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385

緊急救護法第四條第二項: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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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582

緊急救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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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轄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

   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

   救護隊前往救護。

#2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就醫聯絡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負責。

#3 緊急傷病患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4 前項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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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754
(A)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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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162
(A)緊急救護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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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8052
《緊急救護辦法》,針對救護人員執行緊急傷病患之緊急救護及運送就醫等程序:

(A)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消防大隊負責

  • 第 4 條第 2 項:「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B)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 《緊急救護辦法》第 5 條:「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C) 如遇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 《緊急救護辦法》第 7 條:「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D) 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送抵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 《緊急救護辦法》第 14 條:「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送抵急救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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