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原處分機關如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除斥期間應自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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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大二下 (2019/09/03)
102年判字第48號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之授益處分,縱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於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原則上仍得依職權為.....看完整詳解 |
4F Angel Hsu 小四上 (2020/04/10)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法文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又是否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者,乃事實問題,自應具體審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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