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凡屬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立法者非不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屬合憲。此等要求稱之為:
(A)信賴保護原則
(B)法安定性原則
(C)授權明確性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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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8), C(2016), D(25), E(0) #156221
統計: A(45), B(58), C(2016), D(25), E(0) #156221
詳解 (共 2 筆)
#2756385
釋字第 522 號
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刑罰之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而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立法機關得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佈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為憲法之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至於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如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佈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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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182
「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 + 「具體明確」
→ 直接聯想 (C) 授權明確性。
這就像是老闆(立法院)叫員工(行政機關)去買東西,不能只說「隨便買」,一定要說「買什麼(目的)、買多少(內容)、預算多少(範圍)」,這就是授權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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