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各機關會計制度之修正程序為何?
(A)應通知上級主計機關及會商各關係機關後始得修正
(B)應通知上級主計機關及主管機關後始得修正
(C)應通知上級主計機關及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修正
(D)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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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7), C(170), D(148), E(0) #3358760
統計: A(38), B(27), C(170), D(148), E(0) #3358760
詳解 (共 3 筆)
#7169728
會計法第18 條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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