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進行聲復或聲請覆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
(B)對於審計機關之逕行決定不服時,均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
(C)對於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於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D)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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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503), C(151), D(58), E(0) #312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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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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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6626
第 23 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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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0249

第 23 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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