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核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人員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B)各機關經管現金遇有遺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各機關會計簿籍,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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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83), C(442), D(46), E(0) #3127334
統計: A(269), B(83), C(442), D(46), E(0) #3127334
詳解 (共 2 筆)
#5952811
(A)
第 71 條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B)
第 58 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第 72 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C)
第 75 條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D)
第 76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76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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