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92條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會計法第31條
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10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