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非設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員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其擔任公務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差別對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
(B)以十年為期之規定,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難謂違反憲法第23條
(C)此為鑒於兩岸目前分治與對立之狀態,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仍屬合理正當
(D)系爭法律雖未區分何種公務員之何種職務於兩岸關係事務中,足以影響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但尚無明顯重大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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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8), B(296), C(490), D(221), E(1) #164541

詳解 (共 2 筆)

#510518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18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5113

解釋爭點

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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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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