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種權利適用消滅時效?
(A)姓名權受侵害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B)因詐欺而請求撤銷之權
(C)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D)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
統計: A(209), B(906), C(1608), D(298), E(0) #164551
詳解 (共 10 筆)
下列何種權利適用消滅時效?
(A)姓名權受侵害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B)因詐欺而請求撤銷之權
(C)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D)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
~解析: (A)「姓名權」:「姓名權」屬「人格權」,為<憲法>對人性尊嚴之保障,不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A)不適用消滅時效。 ]
(B)因詐欺而請求撤銷之權:
~~民法第92條(表意人因詐欺或被脅迫之撤銷權及其限制):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93條(撤銷被詐欺脅迫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 因為詐欺而所生的「撤銷權」適用的是「除斥期間」(<形成權>的行使期);而不是適用「消滅時效」(<請求權>的行使期)喔! ]
(C)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963條(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適用的就是「消滅時效」(<請求權>的行使期);而不是適用「除斥期間」(<形成權>的行使期)喔!]
(D)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
「消滅時效」之抗辯: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7號與第164號解釋可知,<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例如,某筆土地已登記為市政府所有,故市政府對於該土地之<物上請求權>,不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市政府仍得以土地所有人之地位,向某市民請求返還土地,而被市政府請求返還土地的那一位市民不得以「消滅時效」為抗辯之理由。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0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16 日 解 釋 文: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6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18日
解 釋 文: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但依
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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