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在法學方法論上,屬於漏洞補充的方法?
(A)擴張解釋
(B)目的性限縮
(C)反對解釋
(D)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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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8), B(1627), C(57), D(205), E(0) #164554

詳解 (共 10 筆)

#126746
法律漏洞補充之方法: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創制性補充(法官造法)
「類推適用」對於相同事項應為相同之對待
「目的限縮」對於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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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019
有某位摩友提出好記的方法,考題若問到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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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76
因為有漏洞了還解釋什麼!!!!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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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36
目的性限縮是指,法律事實依照法律條文的文義是包攝於該法律適用的範圍。但若將該法律事實排除不予適用該條文,則反而違背立法目的時,就應例外的允許法律條文適用於該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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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376
因為有漏洞了還解釋什麼 真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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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740
法律漏洞除『公開漏洞』外,尚有所謂『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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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31

目的性限縮是一種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漏洞有些是明顯存在的,也就是說,明顯不存在針對某一事件的可資適用的法律規範,還有一些則是“隱藏的漏洞”,即就某類事件,法律雖然含有得以適用的規則,但該規則在評價上並未慮及此類事件的特質,因此,依法律的目的和意義而言,對此類事件並不適宜,這時就存在隱藏的漏洞。之所以稱為“隱藏的漏洞”,就是因為乍看並未欠缺可資適用的規則,但立法在表述條文時忽視了根據目的需要進行限制或者規定例外條款,所以又稱之為“例外漏洞”。目的性限縮就是填補這種“隱藏的漏洞”或“例外漏洞”的方法,對于字義過寬而適用範圍過大的法定規則,依法律規範的目的或其意義脈絡,將其限制適用于宜于適用的範圍,將不適宜的部分排除在外,也即“限縮”其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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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36
例如:民法77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欲贈送房屋給予無行為能力人(純法律利益上之獲得),然因為106條法定代理人與行為人不得為同一人,故需以目的性限縮作為法理基礎,來完成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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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584
「法律漏洞,除『公開漏洞』外,尚有所謂『隱藏漏洞』(Verdeckte Rechtlcke),即關於某項規定,依法律之內在目的及規範計畫,應消極地設有限制,而未設此限制。其填補之道,係將此項規定的適用範圍,依法律規範意旨予以限縮(目的性限縮,teleologische Reduktion)。……目的性限縮的法理,則在於『非相類似的,應為不同的處理』,均係基於正義的要求。……」(參王澤鑑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 「……目的性限縮,係指對法律文義所涵蓋的某一類型,由於立法者疏忽,未將之排除在外,為貫徹規範意旨,乃該將一類型排除在該法律適用範圍外之漏洞補充方法而言。……目的性限縮所補充之漏洞為隱藏的漏洞,依法律規範意旨,原應就某類型消極地設其限制,而未設限制,即構成隱藏的漏洞,必透過目的性限縮的剔除作用,將原須設限排除之部分,一舉而廓清,使該法律恢復原規範意旨的原貌。……目的性限縮,因可貫徹法律目的,並於被告有利,故於刑事案件亦可為之。……」(參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簡言之,當法院發現某項法律因立法者之疏漏,未將某一類型排除於該法律適用範圍外而產生隱藏的漏洞,基於正義的要求,為使法律適用合乎其規範意旨,即得以「目的性限縮」之方法進行法律漏洞之補充

資料來源:http://www.public.tw/prog/allenj/Pcsr2013/JournalDetail/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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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591

漏洞bj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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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2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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