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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34524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34524

年份:104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0 審計法對於各機關之聲復及展期、聲請覆議及展期,所規定之次數為何?
(A)均各以 1 次為限
(B)聲復及展期以 1 次為限,聲請覆議及展期以 2 次為限
(C)聲復及聲請覆議各以 1 次為限,聲復得展期 1 次,聲請覆議不得展期
(D)聲復及聲請覆議各以 1 次為限,均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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