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憲法上的生存權內涵包含生命之尊重,其源自於何種憲法上的概念?
(A)法律保留
(B)人性尊嚴
(C)國民主權
(D)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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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3836), C(156), D(270), E(0) #32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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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131701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4號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葉百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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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葉百修
作為憲法第十五條明文保障之生存權,其性質應已具有社會權之內涵,賦予國家應積極確保人民生存條件最低限度之權利。而對於我國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保障之範圍,亦不僅於生存權本身之保障,作為一種社會權性質之生存權,其保障範圍亦應結合其他憲法權利,以型塑人民不僅能擁有生命而存在,更應以符合「人性尊嚴」的要求而以「人」而存在,因此,包括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第十五條工作權、財產權、第十七條參政權、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第二十一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等等,均應於生存權之概念下予以保障,而屬最廣義之生存權之概念,亦包括新興人權如環境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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