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可以以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此所謂「必要」,現今在學理及實務上,是依下列那項原則予以檢驗?
(A)法律保留原則
(B)依法行政原則
(C)比例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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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37), C(2169), D(13), E(0) #153996

詳解 (共 3 筆)

#468520

比例原則有三大子原則:

1. 適當性原則:

 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2. 必要性原則:

 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

 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3. 衡量性原則:

 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

 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

 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狹義比例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

 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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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493

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其中有三個子原則,其中「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乃屬於那個原則?
(A)
適當性原則
(B)
必要性原則
(C)
過度禁止原則
(D)
視情況而定

公職憲法- 100 -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四等#7557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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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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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183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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