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我國的普通法院負責審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三級三審的制度下設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下列關於我國法院的審級制度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為了維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所有訴訟一律採三級三審制
(B)所有訴訟一律採三級三審制,就可以矯正法院的錯誤判決
(C)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犯罪刑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二審終結
(D)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超過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E)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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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129), C(6378), D(2677), E(658) #841864

詳解 (共 10 筆)

#1121348
應該說清楚點:司法院已於民國91年的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5 號函釋中,將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所以法條上是找不到的,這是司法行政解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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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481
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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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326

選項C.  釋字752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簡單說,一二審都被判有罪→不能上訴第三審

一審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要提供一次上訴機會

這題選項都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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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887
民事訴訟只有所得利益超過150萬才能上訴至最高法院~(D)只有100萬,故無法,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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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770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466 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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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859
那民事訴訟,有哪些訴訟可以上最高法院?
我目前想的到,以最高法院當上訴二審管轄的,只有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

以財產權訴訟來說,不管簡易還是通常,可以上最高法院的,必定超過150萬。
縱使超過,還要看「老伯伯」們心情好不好,會不會把你裁定駁回。
我不能說絕對是第三審,因為通常程序還有個飛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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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339

有飛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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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躍上訴制

兩 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均認為無誤者,為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尊重其程序選擇權,並節省司法資 源,減輕第二審之負擔,應許其飛躍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4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 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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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402
D現在是要150萬以上。 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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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7646
釋字第 752 號 【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
(共 2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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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67
應該是
修法前是原則100W 例外可以刪減
修法後原則為150W 例外一樣可以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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