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 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自治機關+警察機關 ==> 一組
郵政機關 ==> 一組
小整理:
付郵送達: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68條)
補充送達:具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73條),無正當理由拒接收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留置送達)
寄存送達: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74條)
10 所謂寄存送達,係指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下列何者? (A)地方自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