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134664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0 政府預算的定義與功能可知,一個政府在一定期間內之收支計畫均必須透過預算的安排以作為執行的準據,為昭公信,政府於一定期間內財政收支計畫的籌編、審議、執行及考核等事項予以法制化,依我國預算法規定之預算籌編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預算法所定 預算程序
(B)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C)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預算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D)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債券時,依公共債務 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