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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4621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4621

年份:110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0 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為非?
(A)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B)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C)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處理之
(D)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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