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會計事務程序之敘述,何者為非?
(A)各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B)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亦應結總
(C)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後再予以整理紀錄
(D)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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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86), C(668), D(40), E(0) #2821897
統計: A(18), B(86), C(668), D(40), E(0) #2821897
詳解 (共 3 筆)
#5657938
第 65 條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對於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及材料、用品、產品等盤存,與內部損益銷轉,或其他應為整理之事項,均應為整理紀錄。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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