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之敘述,何者有誤?
(A)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應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B)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C)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D)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並適用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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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0), B(31), C(118), D(115), E(0) #2821907
統計: A(520), B(31), C(118), D(115), E(0) #2821907
詳解 (共 4 筆)
#5807567
第 48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第 51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第 52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第 54 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並適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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