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考核財務效能之敘述,何者為非?
(A)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排除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
(B)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C)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D)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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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3), B(78), C(127), D(71), E(0) #2821910
統計: A(543), B(78), C(127), D(71), E(0) #2821910
詳解 (共 3 筆)
#5443452
審計法 第 67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
較。
六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第 68 條
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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