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情事①臺北市審計處對交通局有關聲請覆核之准駁 ②審計部對
交通部剔除款項,有關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之處置 ③審計部對經濟部發出審核通知,有關聲復之決 定 ④臺北市審計處對警察局有關再審查案件之決定,何者非屬應提報審計會議決議之情形?
(A)僅①②
(B)僅②③
(C)僅①④
(D)僅①②④
統計: A(259), B(339), C(324), D(138), E(0) #2574636
詳解 (共 7 筆)
這題答案好像怪怪的~
①審計會議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交通局)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臺北市審計處)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審計部)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
審計機關(審計部)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審計法第11條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②審計會議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
審計機關(審計部)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審計法第11條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③
審計法第23條
各機關(經濟部)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審計部)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④審核會議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
審計機關(臺北市審計處)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審計法第11條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 (臺北市審計處)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可能考題出錯了
何者非屬應提報審計會議決議之情形
把"非"去掉,就有答案了
參照上頭討論,得出個人見解,供參考
最佳解中的③引用
審計法第23條
各機關(經濟部)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審計部)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那能否再引用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
審計機關(審計部)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來說其實也要審計會議呢?
②為什麼不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