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
用,不得加以課稅;下列何者非屬綜合所得稅比較基礎之應加計項目?
(A)薪資特別扣除
(B)列舉扣除額
(C)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D)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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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162), C(62), D(68), E(0) #2128567
統計: A(381), B(162), C(62), D(68), E(0) #2128567
詳解 (共 5 筆)
#371666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6.6萬元調高為17.1萬元,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等特別扣除額項目,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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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1126
108年度基本生活費17.5萬元
每一申報戶之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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