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交下列何者?
(A)當事人住所地警察局
(B)內政部戶政司
(C)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D)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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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6), C(1927), D(350), E(1) #145135

詳解 (共 2 筆)

#900661
第 14 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非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比較一下:
 
第 37 條 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 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第 38 條 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 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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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83

戶籍法第14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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