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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現行之行政訴訟種類中,何者不須先踐行訴願程序?
(A)撤銷處分之訴訟
(B)課予受理人民申請之機關作成處分之訴訟
(C)課予受理人民申請之機關作成核可申請之處分之訴訟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鄭朱君 大一上 (2012/07/01)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  喀嚓!喀嚓!(課撤!課撤!) 聯想一下.....看完整詳解
13F
短腿泡芙 研二下 (2018/11/07)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14F
NTU TA 國三下 (2024/01/09)
法規名稱:        訴願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4 條 #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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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NTU TA 國三下 (2024/01/09)
第 4 條 #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裁量違法,得撤銷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 5 條 #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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