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乙婚後無子女,甲希望收養其兄之子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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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12/15)
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1)直系血親。
(2)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3)旁系血親在六親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夫妻共同收養及其例外: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1)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2)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民法第1074條)。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雙方)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