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F 擔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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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0965729293 (2021/06/12)
(重整裁定之效力) 第293條 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前項交接時,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將有關公司業務及財務之一切帳冊、文件與公司之一切財產,移交重整人。 選項A.C : 董監職權在重整裁定後,應只有職權停止,並無解任。 |
4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15)
(A) A、B、C、D、E 等 5 位董事,因法院為重整裁定而當然解任 (C)總經理 F 因法院為重整裁定而當然解任 第 293 條 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前項交接時,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將有關公司業務及財務之一切帳冊、文件與公司之一切財產,移交重整人。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故董事及總經理僅職權停止,並非解任。 B選項公司法8條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