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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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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 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 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107 年 - 107-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7121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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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2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張總
小一上 (2019/01/14)
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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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屋哩
小五下 (2019/05/21)
間接的犯意聯絡,(B)甲、乙、丙成...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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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_lien
國三下 (2024/07/16)
前面答案都被鎖起來了QwQ
不過選項應該是如下分析(非常歡迎糾正~)
(A)錯誤,同時犯是數人於同時同地「個別起意」為犯罪行為,但本題甲有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事先分別告知乙丙,乙丙也知道自己的角色分工,應有共同犯罪之決意
(B)正確。甲負責出計劃、乙負責偷竊、丙負責媒介,三人是基於共同的犯罪決意而為行為。
(C)錯誤。乙丙都知情,沒有資訊落差且應都有獨立的判斷能力,所以並不是甲利用乙丙犯罪,甲不會是間接正犯
(D)錯誤。首先三人是基於共同犯罪決意進行分工而為行為,如B選項所言,所以三人的論罪應該相同。
檢舉
5F
大軒
國二下 (2024/07/17)
77台上2135號判決 (原判例) :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
間接之聯絡
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
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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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