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 1 間,交屋後發現該屋因有施工不良之嫌,致下大雨時屋內有輕微漏水之現象。關於甲行使相關權利,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屋之漏水,如係因乙建設公司工人施作不良所致者,甲可以依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乙修補漏水之情形
(B)甲根據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規定,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C)甲根據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規定,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D)甲欲主張乙之瑕疵擔保責任時,應於依民法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內,或自物之交付時起5年內行使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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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552), C(17), D(151), E(0) #494532
統計: A(58), B(552), C(17), D(151), E(0) #494532
詳解 (共 8 筆)
#741941
民法第365條但書,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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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71
| 第 365 條 |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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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326
輕微漏水非不可修繕之瑕疵,若因此即解除契約、回復為成立契約之原狀,未免過苛,對於雙方為簽訂契約所花費之時間、精力,兩者之間不成比例,因此判斷上仍認為為此瑕疵解除契約為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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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107
承攬契約通常於承攬人已付出時間、勞力,若事後輕易解除契約,因解除契約效力為"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於是就要將工作物"回復原狀",本題即為打掉房子!而題中瑕疵部分為"漏水",而因為漏水就要"打掉房子",兩者相較,很明顯沒有顯失公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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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536
這不是承攬契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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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601
請問哪裡有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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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403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59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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