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為中央研究院聘任之助理研究員,因聘期屆滿未能升等,中央研究院乃通知甲不予..-阿摩線上測驗
13F
|
14F
|
15F Taki(已上榜) 大一下 (2023/02/17)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似已將不續聘之法律效果變更見解為公法上契約之意思表示,而非行政處分,以下是判決摘錄: ...就大學於聘約期限屆至時是否續聘教師而言,大學法第19條規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不續聘之規定,……並納入聘約。」又依103年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項規定(現行教師法為第16條),大學就是否不續聘教師,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以認定教師是否有不續聘原因,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不續聘;而此等規範內容,涉及各大學與教師間聘約期限屆至時,是否不再繼續成立新的聘約關係,且應為各大學與所聘教師間聘任契約之內容。是各大學依據具此等規範內容之聘約約定,不續聘教師,其法效僅係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雖對教師之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尚與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參照)有別。 喔 這題是中研院不是大學,看錯了抱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