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駕車蛇行遭警察攔停,警察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與身分證。甲因未攜帶,遭警察要求至警察局說明。甲 拒絕後,遭強行押上警車帶往警察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主張其人身自由與隱私權遭受侵害
(B)警察要求甲到警察局說明可達成確認身分之目的
(C)甲遭強行押上警車乃剝奪其人身自由,須經法院同意
(D)警察查證身分涉及個人資訊之蒐集,有侵犯人民隱私權之虞
統計: A(340), B(1249), C(5850), D(1739), E(0) #1483638
詳解 (共 10 筆)
整理各位摩友們提供的解答~
(題目)
甲駕車蛇行遭警察攔停,警察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與身分證。甲因未攜帶,遭警察要求至警察局說明。甲 拒絕後,遭強行押上警車帶往警察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主張其人身自由與隱私權遭受侵害
(B)警察要求甲到警察局說明可達成確認身分之目的 (C)甲遭強行押上警車乃剝奪其人身自由,須經法院同意 (D)警察查證身分涉及個人資訊之蒐集,有侵犯人民隱私權之虞
(解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釋字第 535號 解釋文: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解:既然警察認為無理由可以繼續執行,那當然就不需法院同意囉)
這題大家想的太難了!!!這題是選錯的!!!
(A)甲得主張其人身自由與隱私權遭受侵害
想走卻被臨檢--->自由被侵害-->A敘述為對
(B)警察要求甲到警察局說明可達成確認身分之目的
阿不然是衛生局嗎? B敘述為對
(C)甲遭強行押上警車乃剝奪其人身自由,須經法院同意
所以禮拜六早上被臨檢,警察說:我們就在這邊保持原狀,
大家都不要動,等禮拜一法官上班來同意唷 ^_^啾咪
(D)警察查證身分涉及個人資訊之蒐集,有侵犯人民隱私權之虞
KTV叫傳播陪歡唱,我男扮女裝要去賺外快,
警察看完我身分證是不會發生什麼事啦
但是警察走了以後我就要賠錢了
不想給人看警察卻強制我要給他看-->受侵害 D敘述為對
有實務比較好理解-補腦用
附上新聞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昨穿著夾腳拖鞋到住家附近超商,卻被5、6名警察盤查,要求出示證件,讓他氣得在臉書貼文痛批「台北市何時變警察國家」。
李永得接受《蘋果》訪問時表示,他昨在台北轉運站附近被盤查,因為就住在附近,就穿著牛仔褲、運動外套和夾腳拖鞋出門,「我只是想去便利商店買兩罐舒跑,所以帶著一個購物袋,怎知出家門沒兩步,就被5、6名警察攔下」。其中一名警察跟他要身分證,他回答,「你根據什麼要我拿身分證給你?我做錯什麼?」警察一時語塞,竟回應說,「我在公共場所,我就是有權盤查你。」
大法官535解釋文指出,「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資料來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320/1080107/
白話, 有生命身體具體的危害做理由,才可以現場盤查,現場無法盤查才強制帶回警局盤查~ 題目如蛇行又沒帶證件
北市警:看到警察神情緊張 就能盤查
新頭殼newtalk | 柯昱安 台北報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19日於台北轉運站拒絕警方盤查,並在個人臉書上痛批台北市變成警察國家,引發外界熱烈討論。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20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強調警方依法行政,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只要有「相關合理懷疑」,例如看到警察神情慌張、閃躲,就會主動詢問是否攜帶證件,若談話神情仍緊張,就會進行盤查。
李永得案件警方應無權帶他回警局.....根本無相當理由。
不過我記得警方有主張那邊為盤查點,所以警方有相當理由可以盤查他的身分就對了....
釋字535也是類似背景去申請的,可以參考看看。
如果學過刑訴這題應該很好答,
C選項我用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去解,刑訴76、88之1都是可以逕行逮捕或拘提的條文,如果有相當理由、緊急狀態怎麼可能還等法官核准阿~
羈押的話就是絕對法官保留原則了,要關人家(長期拘束人身自由)怎麼可以你爽關就關呢~
@歐巴斯基: 行政罰法 §34 (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 Ⅰ 4 最後搬出「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意謂著行政機關僅得令當事人作為,而無法強制其作為;拉到 (C) 來看,要強行押甲上警車,行政罰法 §34 已不夠力了,只能利用它可召喚警察的能力;而警察之所以有力,又來自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授權。因此警察職權行使法 §6 + 7 應是比起行政罰法 §34 更為源頭的依據。不才淺見,供君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