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菸害防制法「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屬於何種憲法保障自由權利之限制?
(A)表意自由
(B)財產權
(C)工作權
(D)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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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6), B(443), C(50), D(573), E(0) #2099260

詳解 (共 4 筆)

#3660565
釋字第577號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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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043
標示→言論自由(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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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4389

財產權 應該也對,參考下面考古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菸害防制法原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下稱強制標示義務)同法第 21 條對違反者處以罰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強制標示義務限制了菸商之不表意自由
(B)強制標示義務雖限制了菸商的財產權,但仍屬財產權的社會義務之範疇
(C)針對菸品有強制標示義務的規定,但酒品或保健食品並未有相同規定,因此違反平等原則
(D)強制標示義務的規定,並未逾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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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5474
我覺得應該也有限制到財產權耶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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