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52 (行政程序所生費用之負擔)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10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原則上由何者負擔? (A)當事人(B)當事人與利害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