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刑法第 47 條之累犯加重規定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始發現行為人為累犯者,仍可再行更定其刑予以加重
(B)受拘役或罰金之諭知者,仍可適用累犯加重規定
(C)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仍屬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因而有適用累犯加重之餘地
(D)行為人因假釋出獄,即使在假釋期間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仍無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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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839), C(1385), D(2222), E(0) #2988014
統計: A(685), B(839), C(1385), D(2222), E(0) #2988014
詳解 (共 9 筆)
#5599993
假釋期間中故意再犯罪 只是構成撤銷假釋的事由 非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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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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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700
A 錯誤,執行完後就算發現也不能再加重了
第 48 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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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只有受徒刑才有累犯加重的規定,拘役和罰金沒有
第 47 條:I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 47 條:I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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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該刑就失其效力,也就是刑從來沒執行過,自然不符合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要件。
第 76 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 76 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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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邏輯同上,假釋"期間"還沒產生第79條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的效力,不符合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所以不適用累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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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732
(選項C)刑法第76條本文「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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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6900
( A ) 釋字775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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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998
刑法48: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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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376
赦免「後」、受徒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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