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抵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銷均無庸當事人之意思表示
(B)抵銷之意思表示得附條件期限
(C)給付種類相同之二債務始適於抵銷
(D)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亦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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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48), C(1772), D(166), E(0) #858515
統計: A(52), B(148), C(1772), D(166), E(0) #858515
詳解 (共 2 筆)
#1117052
民法 334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 335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民法 339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 335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民法 339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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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75
335, 334,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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