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和解契約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必須存在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情形
(B)必須不確定情形無法經由職權調查予以排除
(C)和解契約目的在於更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D)和解契約應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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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36), C(75), D(1904), E(0) #1546378
統計: A(75), B(136), C(75), D(1904), E(0) #1546378
詳解 (共 2 筆)
#1668264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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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4990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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